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泰峰电梯发展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219,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5元,由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