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鑫海运输有限公司 青岛先进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鑫海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先进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速公路通行费594466.75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14日的违约金29096.55元和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0.05%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哈尔滨鑫海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先进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快捷通服务费8917.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14日的违约金436.45元和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0.05%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哈尔滨鑫海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先进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1400元、公告费560元、差旅费1000元,共计2960元; 四、驳回原告青岛先进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0元、诉讼保全费3870元,共计14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