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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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11,728.9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利息人民币5,742.2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截止至2019年7月9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44,521.35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17,471.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9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6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