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
苏州宝时凯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宝时凯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228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4元,减半收取3892元,由被告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8-19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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