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9317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785元;

三、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785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78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四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可将款项汇至下列账户,收款账户名:钟祥市人民法院,账号:18×××7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钟祥石城支行)。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1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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