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信用卡欠款51481.1元(截止2020年7月10日),其中本金37103.13元、应收费用5969.55元、利息8408.42元;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7103.1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部分,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20-7-23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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