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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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启东市鹤城花炮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681行审102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启东市自然资源局),住***。 法定代表人:周长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启东市鹤城花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作出启自然资执罚[2020]12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自2007年起占用启东市吕四港镇袁家灶村14组建设路西侧、二道堤南侧的7270平方米土地,建造了4排建筑占地1470.4平方米的平房,并浇筑了5209平方米场心,四周圈建围墙共295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7270平方米土地;2、限在15日内拆除在上述土地上建造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长度为40米的围墙和25平方米的场地,恢复25平方米土地原状;3、没收在上述土地上建造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占地1470.4平方米的房屋和5184平方米的场地及255米长的围墙;4、对非法占地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2224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启自然资执罚[2020]12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启东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