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4356.39元、利息(截至2019年8月28日为30015.77元,自2019年8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356.3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分期手续费348.16元、滞纳金828.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为764.5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