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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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070元,由被告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399元,原告四川瑞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4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