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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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民医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 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62479.8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赔付被告***垫付的费用11353.61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300元。 以上一至三项判决款项,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汇入石门县人民法院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43×××20账号上。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87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在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