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借期内利息253422元,并承担借款本金260万元自2019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座落于庄河市(房产证号:庄私字第**、建筑面积64.41平方米)、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黄海大街一段420-11号1层(房产证号:庄私字第**,建筑面积64.41平方米)2套房产,及分别坐落庄河市,使用权面积63.56平方米)、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黄海大街一段420-3号(庄国用2013第02062号,使用权面积63.56平方米)2宗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82元减半收取计16441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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