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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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借期内利息253422元,并承担借款本金260万元自2019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座落于庄河市(房产证号:庄私字第**、建筑面积64.41平方米)、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黄海大街一段420-11号1层(房产证号:庄私字第**,建筑面积64.41平方米)2套房产,及分别坐落庄河市,使用权面积63.56平方米)、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黄海大街一段420-3号(庄国用2013第02062号,使用权面积63.56平方米)2宗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82元减半收取计16441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