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长寿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博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83执192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2043788J

负责人:宋惠明,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扬,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俊华,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长寿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寿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舒力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仁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3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15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70元,执行费82823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2020年9月9日,本院依法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大连舒力特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的房屋十一处(房权证号码:1305244.1305213.1305164.1305163.1305100.1305099.1305098.1305097.1305073.1305072.13050**),查封期限均为三年。2020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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