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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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昌盛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欠款本金21343.45元及截至2020年7月15日的利息3181.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82.17元,并承担欠款本金21343.45元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之和不得超出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数额)。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