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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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83执恢14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267137 负责人:刘作岩,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洁,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雪峰,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金槐花生物酿造有限公司,,住***。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冰峪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住***。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20889885.72元及利息,诉讼费78125元,执行费88368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查询相关部门,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金槐花生物酿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一环路一段房屋十三处(详见查封房屋清单);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香颂园18号1单元15层02号住宅一处(房权证号:20××70面积:88.83平方米)、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前炮委都市人家****105,202号门市一处(房权证号:20××53面积:174.78平方米)、6号1层04号门市一处(房权证号:20××51面积:49.45平方米),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