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鸿瑞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东誉无纺布有限公司
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鸿瑞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东誉无纺布有限公司货款35248.50元,并赔偿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长沙鸿瑞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应履行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计340.50元,财产保全费380元,合计诉讼费720.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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