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金牛物资有限公司 郑州天道置业有限公司 登封金东商贸有限公司 嵩阳同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郑州昇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豫昌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豫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592‰计算和逾期还款借款利率基础上50%罚息); 二、被告登封金东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质押范围内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郑州豫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持本院开具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