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奉节县天翔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政给付 |
| 法院 |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关于***工伤待遇的复函》(奉节社险函〔2020〕144号); 二、责令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核发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