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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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并从2020年5月21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以不超过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座落于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街X(301房地证X号)号房屋在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