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泰县云山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对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中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中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永泰县云山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的上诉请求; 七、驳回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364元,公告费720元,由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6元,由永泰县云山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25.5元,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415元,***负担922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