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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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本金本金21888.24元、利息4202.73元及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泉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负担25元(多预交的461元予以退回),由***负担24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