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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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77元、残疾赔偿金40360元、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4751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5431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57元,减半收取878.50元,由原告***负担268.90元,被告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