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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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市榆中县创富金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市榆中县创富金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利息369600元(2014年12月2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并承担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市榆中县创富金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277200元(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并承担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市榆中县创富金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194040元(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并承担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被告甘肃德诚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19元,由被告***、***、***、甘肃德诚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兰州市榆中县创富金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