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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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山市盛夏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山市盛夏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55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货款全部给付之日止)给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帝鑫布行; 二、被告***、***对被告鹤山市盛夏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0.12元,由被告鹤山市盛夏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050.1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盛夏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050.12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