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807054元并支付以28070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电子承兑贴现利息12083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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