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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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本金438896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388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1.7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41.7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94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