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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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方海企业(恩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饲料款187718元给原告方海企业(恩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逾期罚息(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11月20日止以1000元、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12月20日止以2000元、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12月30日止以3000元、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1月20日止以15000元、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2月20日止以16000元、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3月20日止以17000元、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4月20日止以18000元、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5月20日止以19000元、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6月20日止以20000元、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7月20日止以21000元、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2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给原告方海企业(恩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15000元给原告方海企业(恩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方海企业(恩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38.4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方海企业(恩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238.4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23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