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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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阳春市×××××房(产权证号:C1××69)的房地产,查封价值以10万元为限。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实施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上述财产变更所有权的手续。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