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阳春市×××××房(产权证号:C1××69)的房地产,查封价值以10万元为限。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实施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上述财产变更所有权的手续。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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