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众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民初20号 原告: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众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格喜,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助,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江西诚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景德镇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上述被告***、景德镇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剑明,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怡,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江西省众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7)赣02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江西省众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后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江西省众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赣民终6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2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6日重新立案,审理过程中,2019年8月19日、2020年10月10日,原告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原告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欧阳国 审判员刘亮常 审判员周寿林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袁治中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