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众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民初20号

原告: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众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格喜,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助,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江西诚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景德镇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上述被告***、景德镇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剑明,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怡,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江西省众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7)赣02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江西省众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后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江西省众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赣民终6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2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6日重新立案,审理过程中,2019年8月19日、2020年10月10日,原告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原告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欧阳国

审判员刘亮常

审判员周寿林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袁治中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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