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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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汇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788149.69元及利息损失(以2788149.69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1392元,由原告***、***负担275117元,被告济南汇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2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汇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8485元,由反诉原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鉴定费980000元,由原告***、***负担490000元,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4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