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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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245665.28元,支付利息29699.01元、罚息7520.6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罚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581元,减半收取计279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