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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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截止2020年6月8日的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147437.74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本金和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元、保金费1056元,共计22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434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帐号:62×××47),如逾期不预交上诉费也不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的,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05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