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贷款本金958134.34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贷款利息570107.21元,复息189707.8元,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此后的利息款应以958134.34元本金为基数,以合同约定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对尚房他证1403001792号他项权登记中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债务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131元,由***、***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龙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