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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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禹州市鑫丰货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7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变更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7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06787.8元”; 变更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7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12387.8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负担6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担1713元,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7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3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担4070元,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360元,由***、***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