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邓州市顺翔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泰合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精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邓州市顺翔食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224080元;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被告顺翔公司(反诉原告)房屋修复工程费用46008.3元。以上判决第一、二项相互折抵后,被告邓州市顺翔食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偿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178040.7元(224080元-46008.3元=178071.7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6元,反诉费115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15706元,原告***(反诉被告)承担6440元,被告邓州市顺翔食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承担9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1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