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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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顺翔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泰合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精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邓州市顺翔食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224080元;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被告顺翔公司(反诉原告)房屋修复工程费用46008.3元。以上判决第一、二项相互折抵后,被告邓州市顺翔食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偿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178040.7元(224080元-46008.3元=178071.7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6元,反诉费115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15706元,原告***(反诉被告)承担6440元,被告邓州市顺翔食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承担9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