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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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 河南中州集团长垣正通运业有限公司 湖北荆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损失人民币814329.6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赔偿513027.65元,由被告***、***、河南中州集团长垣正通运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57003.07元,由被告湖北荆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244298.88元。被告***已赔偿70706元,由原告***、***、***、***、***、***返还被告***13702.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注明案号汇至法院专户,账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账号:17×××59;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共同负担75元,由被告***、***、河南中州集团长垣正通运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50元,由被告湖北荆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1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