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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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顾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1568元(计算至2020年5月8日);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7%的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184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