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垫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澄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垫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澄溪支行贷款本金68170.17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得超过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被告***对以上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重庆垫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澄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