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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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营养费、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219903.17元(含已支付的99560.94元,还应支付120342.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8元,由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应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