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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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易构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5民初5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易构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服务费70000元,并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支付利息; 二、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5民初5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服务费27000元,并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上诉人北京易构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606元,由***负担6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