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初2162号

原告: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3404882X。

法定代表人:孙红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涛,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雪,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9320950J。

法定代表人:申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邓先理

审判员王明振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杨光

裁判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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