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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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路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900元; 三、被告沈阳市路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152.5元,由被告沈阳市路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2.5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