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宁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沃森惠鑫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证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沃森惠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支付垫付资金20844100元; 二、被告天津市沃森惠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支付截止到2018年7月20日的罚息11424668.75元,及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208441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在22000000元最高限额内对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2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市沃森惠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