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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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 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 卫辉市圣力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卫辉市圣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2705890.2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46876.28元及自2015年3月4日起至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银行承兑担保协议书》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卫辉市圣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被告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对被告卫辉市圣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卫辉市圣力有限责任公司、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1800元,由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