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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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等范围内赔偿原告***35704.49元,共计157704.49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等范围内赔偿原告***29586.29元。 二、被告***、***、太原市鼎畅汽贸有限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7元,减半收取218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