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宜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5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昆明市宜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5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由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宜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5151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7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为:“由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宜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5151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及按上述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