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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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营运损失28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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