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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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99522元及至2019年7月23日止的利息1924.09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并从2019年10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995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527.61元,被告***负担2272.3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