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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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偿还卡号为622**********760信用卡本金9911.79元。 二、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支付利息1290.5元、违约金625.19元和其他费用1525.51元(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此后应计未计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