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惠州群峰温泉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惠州群峰温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3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附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惠州群峰温泉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原告广东惠州群峰温泉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3236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0.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受理费51500.14元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广东惠州群峰温泉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