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999.3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截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为1398.31元;滞纳金等费用自2016年1月起按约定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自2020年6月17日起的利息继续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3.32元减半收取81.6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负担25元,被告***负担5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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